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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资讯
 

疫情期间的工资是如何解决的呢?
 

 

    疫情期间的工资可否降低或延期发放?

    案例1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职工720人,北京子公司127人。受疫情影响,该公司资金链出现巨大压力,其财务部门提出拟通过变更工资支付日缓解资金压力。无独有偶,还有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选择降低员工薪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但是,无故拖欠工资不等于延迟发放工资,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延迟发放工资,但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

    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在本案中,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黄新发律师根据公司实际,通过公司技术部门设计线上调查问卷发放给员工填写提交的方式,快速与几百名员工达成了变更劳动合同延期发放工资的协议,留存了员工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电子证据,依法解决了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的资金困难。

    复工后感染疫情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2

    某互联网公司职员李某于2月5日从黑龙江返京,2月10日至13日到公司上班。2月13日,李某出现咽痛、腹泻等症状,随后于2月19日被确诊,致82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进行细化——

    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等7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

    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的

    普通劳动者 

    在普通工作场合或搭乘交通工具

    上下班途中感染上新冠肺炎的,

    一般而言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延伸阅读:

    复工初期怀孕女员工能否居家办公? 法官这样说

    疫情期间或复工初期,孕期、哺乳期女员工能否减工作量或居家办公?当前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实施封闭式管理的社区工作人员中女性占比很大,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三八妇女节”将至,北京石景山法院就此作出明确提示。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目前有些省份已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本省企事业单位孕妇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由于女性在孕期、哺乳期的生理特殊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石景山法院五里坨法庭副庭长徐晓辉认为,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各地政府就延迟复工纷纷出台相关文件,但部分企业可能在延迟复工期间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发放标准及其他待遇未能依法履行。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会因部分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恶意降低工资发放标准等问题,产生诸多纠纷。

    对此,该院构筑在审判中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机制,并通过与基层社区共同合作等,就涉及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劳动纠纷等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引导妇女依法维权。

    疫情期间或复工初期,孕期或哺乳期女员工是否有权申请减少工作量或居家办公?

    徐晓辉说,孕期、哺乳期妇女可与单位协商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若女职工孕期无法适应原岗位,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此外,对防疫一线的女医护人员、社区女工作人员等的职业保护、心理健康保护问题值得关注。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同时徐晓辉认为,该《通知》尚不构成《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范畴,故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面临一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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